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先导区(以下简称先导区,即徐圩新区)建设,鼓励和促进先导区总部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国函[2011]61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65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地在先导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统一汇总纳税,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包括综合型总部、投资总部、营销总部、研发总部、物流总部、金融总部等。
第三条 申请总部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ㄒ唬┕ど套⒉、税务登记地在先导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依法诚信经营;
。ǘ)在先导区统一开票或汇总缴纳税收;
。ㄈ┑秸俗⒉嶙式鸩坏陀1000万元人民币,正式运营后在先导区年度入库税收(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下同)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申请总部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需向先导区财政局和经济发展局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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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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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享受以下财税政策:
。ㄒ唬┳懿科笠邓笆展毕捉崩。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先导区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70%奖励,后2年给予50%奖励。
。ǘ)总部企业金融扶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总部企业信贷投放,对总部企业向银行贷款,由先导区提供一定额度担保,并给予适当财政贴息。
。ㄈ┳懿科笠蹈卟愦未葱麓匆等瞬沤崩。对总部企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导区留成部分,5年内给予全额奖励。
第六条 凡注册登记在先导区的总部企业,所需办理的行政审批手续,由先导区安排专人协助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七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申请享受先导区其他优惠政策,但其他优惠政策与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不再重复享受。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优惠政策,选定后,原则上不予更改。
第八条 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经年度复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对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地在先导区,但未能达到总部企业资格认定条件的其他企业,根据其纳税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奖励比例。
第十条 对于组织或引荐总部企业注册到先导区的各级各类组织或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先导区财政局会同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